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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验知识何以可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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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们和物自体的联合产物,必然具有那些来自我们自身的特性,因此也必然符合我们的先验的知识。因此,尽管这一知识适用于所有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却还不可以假定它适用于外界的经验。因此,尽管存在先验的知识,我们仍无法对经验中的一切不实际或不可能的客体有所知。康德以这种方式,试图平息调和理性主义者和经验主义者的论战。

除了可用以批判康德哲学的那些次要理由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反对意见,对任何企图用康德的方法来处理先验的知识的问题,这个反对意见似乎是极其重要的。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确信事实必然始终遵守逻辑和算术规律。但认为逻辑和算术因我们自身而生发,并不能解释这一点。我们的本性如同任何其他事物,是现有世界之中的一桩事实,我们不能确定它是否会保持不变。如果康德是对的,我们的本性可能会在明天发生大变,以致使“2+2=5”

。他似乎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完全摧毁了他迫切为算术命题证明的那种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确,这种可能性在形式上与康德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乃是主体强加于现象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们的实在自我(real?self)不在时间中,也没有明天。然而,他还是不得不假定各种现象的时间次序是由种种现象背后那个东西的特点所决定的,此假定对我们论证的实质来说已经足够了。

此外,只要稍加反思,我们就可以明确认识到:如果我们的算术信念具有真理性,那么无论我们是否思考它们,它们都必然同样地适用于事物上。两个物体和另外两个物体必然构成四个物体,即使物体不能被人们经验到。我们如此断言,当然因为它在“2+2=4”

的意义范围之内。它的真确性正如“两个现象加上另外两个现象构成四个现象”

一样不容置疑。因此,康德的答案不仅未能解释先验命题的确定性,而且还过分地限制了先验命题的范围。

除了康德所提出的特别学说外,哲学家们之间流行一种非常普遍的见解,即把一切先验的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灵的,它与我们必然采取的思考方式有关,而与外部世界的任何事实均无关。在前一章中,我们提到了通常称为“思维律”

的三个原则。过去很自然地给它们如此命名,但现在却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个名称是错误的。以矛盾律为例做出说明。这条定律通常用“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的形式来表述,这是为了表达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同时具有又不具有某种性质。因此,例如,如果有一棵树是山毛榉,那么它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榉;如果我的桌子是长方形的,那么它也不可能又不是长方形;等等。

我们之所以很自然地称这一组原则为思维律,原因在于我们是通过思维而不是外在观察来说服自己它是必然的真理。当我们看到一棵树是山毛榉时,我们无须再看一遍就能确定它是否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只凭思维我们就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然而,断言矛盾律乃是一条思维律,却仍是错误的。当我们相信矛盾律时,我们所相信的并不是我们的心灵天生必须相信矛盾律。这种信念是心灵反思的后续结果,心灵已经预设了对矛盾律的信念。对矛盾律的这种信念是对事物的信念,而不仅仅是对思维的信念。它并不是这样的信念?——?如果认为某棵树是山毛榉,就不能同时认为它又不是山毛榉;而是这种信念?——?如果一棵树是山毛榉,它就不能同时又不是山毛榉。所以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而不仅仅是说明思维的;虽然对矛盾律的信念是一种思维,但矛盾律本身并不是一种信念,而是一种有关世上事物的事实。我们在相信矛盾法则时所相信的这些,如果它对世上的事物并不适用,那么即使我们强行把它认为真,也并不能使矛盾律免于成为假。这就说明,矛盾律并非思维律。

类似的论证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的先验的判断。当我们判断“2+2=4”

时,我们并非对自己的想法作出判断,而是对所有实际的或可能的成对事物作出判断。我们的心灵天生就相信“2+2=4”

,虽然这是事实,但在断言“2+2=4”

时,我们所断言的却并非这一事实。没有任何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事实,能够使“2+2=4”

为真。故此,如果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就不仅是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知识,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事物,包括心灵的和非心灵的。

事实似乎如此:我们所有先验的知识都与各种实体有关,但确切地说,这些实体既不存在于精神世界,也不存在于物质世界。这些实体是可以由非实物名词来命名,是有着质量和关系的实体。例如,假定我在房间里。我存在,房间也存在,但是“在……里”

(in)也存在吗?然而很明显,“在……里”

这个词是有意义的,它表示我和房间之间具有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某种东西,尽管我们不能以说我存在和房间存在的相同意义上来说这种东西的存在。“在……里”

这种关系是我们可以思考和理解的,因为假如我们不能了解它,就不能理解“我在房间里”

这句话的意思。许多追随康德的哲学家都认为,关系是心灵的作为,事物本身并不具有关系,各种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心灵在思考行为中把不同事物联系在一起,并判断这些关系是事物所具有的。

然而,这一观点似乎容易遭到反对,类似于我们以前极力反对康德的那些观点。显然,“我在房间里”

这个命题的真并不是思维产生出来的。房间里有一只虫子,这也许是真的,即使我、这只虫子或任何其他人都没有察觉这个真理,因为这个真理只与虫子和房间有关,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东西。因此,关系应该置于一个既非心灵的又非物质的世界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更全面地厘清。这个世界对于哲学是极其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有关先验的知识的问题。关于世界的性质及我们已讨论过的那些与之有关的问题,也将在下一章继续展开讨论。

[1]1756—1763年发生在普鲁士和奥地利之间的战争,普鲁士最终取胜。

[2]康德的“物自体”

在定义上与物质客体是同一的,即它是造成感觉的原因。在由定义推导出来的性质里,它又不是同一的,因为康德持有这样的见解(尽管在原因方面有些不一致),我们所知的范畴没有一种能适用于“物自体”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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