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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哥德巴赫猜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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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道德上的禁忌,甚至应不惜采用刑罚的手段对个人的道德自由实行法律上的强制,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当然,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仅仅限于义务道德或者公共道德,对失德行为的强制要以该行为妨碍他人和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否则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可见,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慎之又慎的,因为,法律是通过国家公权执行的,一不留神就会侵入公民个人的私域。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经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类型。

前者体现社会生存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不能打破的禁忌,否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后者是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与善行,使人类能力得以充分实现的道德。

一般而言,义务道德是道德和法律共同覆盖的领域,是可以通过禁止性的法律强制执行的底线道德,而愿望道德则属于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愿望道德只能鼓励和提倡,违背愿望道德甚至不会受到谴责。

“大义灭亲”

之所以能成为世人所传颂的美德,是因为此举常人望尘莫及,为国家利益与社会正义不徇私情,是封建时代统治者为稳固统治所提倡的美德,可以归入“愿望道德”

的范畴。

因此,大义灭亲不能为法律强制推行,否则就是法律对道德的绑架,“法律不强人所难”

,对于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法律必须坚守自己的领地而不能越雷池一步。

从法院部门的规定来看,两级法院对“大义灭亲”

行为的规定都是作为“酌情”

减刑的依据,并非将抓获或者举报犯罪嫌疑人作为家属的义务,也就是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命令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

根据此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完全可以自愿选择“大义灭亲”

或“顺其自然”

的态度,只是如果选择前者,则受到法律的肯定或鼓励而已,此规定其实旨在鼓励“大义帮亲”

而非“大义灭亲”

事实上,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毋庸置疑的,而关键在于如何推行。

“愿望道德”

虽不可强制推行,但是,通过倡导性规范对公民行为予以引导,以推行较高层次的“愿望道德”

,并未形成对公民自由的强制,反而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在这个意义上,法院的规定无可厚非。

“亲亲相隐”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中国古代礼法交融的特有产物,将倡导亲情孝道的儒家伦理引至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体现出中国古代法律闪耀着灿烂的人性光辉。

“亲亲相隐”

原则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瑰宝,已经被域外法律所继承,被作为“容隐权”

为某些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下来,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

尽管“亲亲相隐”

并未在当下中国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我国刑法禁止“亲亲相匿”

,即严禁亲属间包庇犯罪、转移罪证等帮助行为。

但是,我国刑法对亲属间出于亲情“隐而不举”

的行为也给予充分的宽容,体现出立法者对人性和人情的充分尊重。

在大义灭亲的问题上,法律是否违背人伦,是否强制推行道德,问题并不出在亲属抓犯罪嫌疑人算不算自,能不能作为酌定减刑的依据,而在于当亲属真的不愿大义灭亲时,有没有选择沉默的权利。

因此,在当下中国的刑诉制度中,引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沉默权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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