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象与实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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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是否有确凿无疑的知识,是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质疑的呢?这一问题,初看不难,却是人们所能提出的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当我们意识到寻求直接明了、肯定无疑的答案会困难重重时,我们已然开始了哲学研究——因为哲学原本即是尝试回答这类终极问题的,但哲学不会像我们在日常生活甚至科学中那般粗率武断或教条地回答问题,而是要探寻这些问题的所有令人费解之处,意识到隐藏于人们日常观念之下的隐晦模糊和混乱纷扰,然后再给出批判性的回答。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以为一些事是确定无疑的,但近距离审视这些事,就会发现它们充满明显的矛盾,只有经过深思熟虑,我们才能知道该真正相信什么。在寻找确定性时,我们自然会从现有的经验出发,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知识正由这些经验生发而来。然而,直接经验又使我们意识到,关于任何事物的任何陈述都有可能是错误的。此时,我看似正坐在一把椅子上,旁边是一张有确定形状的桌子,我看见这张桌子上有些纸,纸上有写的或印的字。扭头望向窗外,能看到建筑、云朵和太阳。我相信,太阳距离地球大约为九千三百万英里[1];它是个炽热球体,比地球大许多倍;而且,由于地球自转,太阳每天早晨升起,并会在漫长无际的未来继续如此。我相信,如果有个普通人走进我的房间,他会和我一样,也看到这些椅子、桌子、书籍和纸张;而且我还相信,我所见到的桌子就是这张支撑着我胳膊的桌子。所有这一切如此显而易见,除非为了回应某个怀疑我是否具有感知能力的人,否则实在不值得陈述说明。然而,那种怀疑是合理的。在我们确信能够真实完整地陈述说明某事物之前,有必要多做一些讨论。
为能清楚地表明问题的困难之处,我们先把注意力集中到这张桌子上。在人的视觉中,它是长方形、棕色并带有光泽的;在人的触觉中,它是光滑、冰冷而坚硬的;当我敲它时,它会发出木质的声音。任何看到、摸到这张桌子和听到它被敲击出声音的人,都会同意这样的描述。到此我们没有遇到什么困难;但是,一旦想更精确地描述它,人们的困难就出现了。
尽管我相信这张桌子“实在地”
是通体一色的,但桌面反光的部分看起来比其余部分明亮得多,而且由于光线反射之故,有些部分看上去是白色的。我还知道,如果我移动位置,桌面反光的部位还会有所不同,连桌面颜色分布也会有所改变。继而,如果有几人在同一时间观察同一张桌子,不会有任何两人看到完全相同的颜色分布,因为不存在两个人有完全一致的观察点,而观察点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反射光线的变化。
就大多数日常实用目的而言,这些差别是无关紧要的;但对画家来说,这些差别都极为重要:画家必须抛弃那种思维习惯,即认为事物具有的颜色就是常识中认为的“实在”
的颜色,他必须掌握新的习惯,即按照事物所显现的样子来观看它们。至此,我们触及给哲学带来许多麻烦问题的区分?——?“现象”
与“实在”
的区分,即事物看起来是什么和它究竟是什么的区分。画家想知道事物看起来是什么,而实干家和哲学家则想知道事物究竟是什么;哲学家的愿望比实干家更加强烈,而且更加困惑苦恼,因为他们知道回答这个问题的诸多困难。
回到桌子的问题。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任何表现出来的颜色都不是桌子的本色,甚至不是桌子任何特定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察点看上去,桌子表现为不同的颜色;并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其他颜色更显桌子的本色。我们知道,即使从某个给定的观察点来观察桌子,其颜色也会因人造灯光的不同而不同,而色盲者或戴上蓝色眼镜也会看到不同的桌子颜色;在黑暗中,尽管桌子摸起来或敲起来并无变化,但它的各种颜色都不见了。这说明,颜色不是桌子自身所固有的,颜色取决于桌子、观察者及光线投射在桌子上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谈到桌子的颜色时,仅仅是指在普通光线条件下,一个普通观察者从普通视角所看到的颜色分布。但是桌子在其他条件下所呈现出的颜色,也应有同等权利被认为是真实的颜色。因此,为避免偏袒之论,我们必须完全否认桌子自身具有某种特定颜色。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桌子的材质。人们用肉眼可以看见木材的纹理,但在不同的情况下又会看到它是光滑平顺的。如果通过显微镜观察,会看到桌子材质表面的高低起伏,如山丘或裂谷般,以及肉眼看不到的各种差异。哪一种才是“实在”
的桌子呢?人们自然而然地想说,显微镜里看到的更实在;然而,如果用更高倍的显微镜来观察它时,情况又会有所变化。如果我们不能相信肉眼所见,那又为何要相信我们通过显微镜所见到的?如此一来,我们那因感官经验而生发的信心又一次靠不住了。
桌子的形状也没比颜色更好。我们都习惯于按照事物“实在的”
形状进行判断,而且我们如此不假思索,以致会自认为确实看到了实在的形状。然而事实上,正如我们必须知晓的,如果要作一幅画,一个特定物理客体的形状会因观看角度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我们的桌子“实在的”
是长方形的,但几乎从任何角度看,它都好像有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假如对边是平行的,但它们看起来仿佛会在远离观察者的地方有个聚焦点;假如对边是等长的,但距离观察者较近的那一边看起来更长一些。在看一张桌子时,所有这些情况通常不会被人注意到,因为经验已经教会了人们从物理客体外表的形状来构想“实在的”
形状,而“实在的”
形状才是我们这些实践者感兴趣的东西。但是“实在的”
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而是依据我们的所看推断出来的。再者,当我们在房间里走动时,视觉所见的物理客体也在不断改变形状;所以,此时的感官似乎同样没有给我们提供关于桌子本身的真相,而只不过提供了有关桌子的现象而已。
当我们考虑触觉时,也会出现类似的困难。的确,桌子总是给我们一种坚硬的质感,而我们也感觉到它能承受压力。但是,我们所获得的这种感觉,却取决于我们施加于桌子上的压力有多大,也取决于我们用身体的哪一部位去压它。如此一来,由于施加的压力不同或者使用的身体部位不同,我们得到了各种不同的感觉。但我们不能认为这些不同的感觉直接地揭示了桌子的某些确切属性,它们最多只是某种属性的标志而已。这里所说的某些属性也许是造成这些感觉的原因,但它显而易见并不存在于任何感觉之中。同样的道理显然也适用于敲击桌子时所发出的声音。
如此便显而易见,实在的桌子如果确实存在,也并不是我们通过视觉、触觉和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那张桌子。实在的桌子如果确乎存在,也不是我们所直接地认知的,而必然是我们根据即刻认知而推断出来的。因此,两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出现了:(1)究竟有没有一张实在的桌子?(2)如果有,它可能是怎样的客体?
有几个意义明确且清晰的简单术语,有助于我们思考这两个问题。让我们把在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命名为“感觉材料”
,并把直接觉察到这些东西的经验命名为“感觉”
。这样,只要我们看到某种颜色,就会有对于这种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是一种感觉材料,并不是一种感觉。
颜色是我们所能直接地知觉的东西,而知觉自身本是一种感觉。显然,我们若想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那些棕色、长方形、平滑等感觉材料,我们把这些感觉材料和桌子联系在一起;除了前述原因外,我们不能说桌子就是这些感觉材料,甚至也不能说,这些感觉材料径直就是桌子的属性。于是,如果存在这样的实在的桌子,一个问题就会出现:感觉材料与实在的桌子的关系问题。
如果确实存在一张实在的桌子,我们将其称为“物理客体”
。我们必须考虑感觉材料与物理客体的关系。我们把所有物理客体的总和称为“物质”
,因此我们前面的两个问题可以重新表述如下:(1)究竟有没有物质这样的东西存在?(2)如果有,它的本性又是什么呢?
第一个正式给出理由,认为感官的直接客体并不能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哲学家,是贝克莱主教[2]。他的《海拉斯和斐洛诺斯关于反对怀疑论者和无神论者的对话录三篇》[3],试图证明根本就不存在物质这种东西,世界除了心灵及其观念之外,别无他物。海拉斯始终相信物质,但他不是斐洛诺斯的对手,斐洛诺斯毫不留情地使他陷入矛盾与悖论之中,最后,斐洛诺斯关于否定物质的观点看起来仿佛是常识。这场论争采用了相当不同的价值标准:有的十分重要并且正确合理,其他的则混乱或模棱两可。但是,贝克莱的功绩在于,其论证表明了物质可以合情合理地被我们否认,并且指出如果有任何东西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那它们就不可能是我们感觉的直接客体。
当我们提问物质是否存在时,就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厘清这两个问题是重要的。我们通常用“物质”
来指某种与“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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