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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舰单刀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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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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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童说:“跟秦律师完全相反,您真的是格外偏好辩方,就跟唾沫星子没处使似的,非要在庭上气人,好像把人气死了就辩赢了一样。我觉得吧,别的辩护律师是替被告发声,您是专门逮着原告骂去了。多大仇多大怨?”

杨童说着说着也笑了,赶紧往回圆:“不过我当然不是这么肤浅的人,我还有一个看法。”

蔺长同给他一个赞许的眼神,示意他继续说。

杨童说:“秦律师虽然对被告有成见,但那是因为被告实际就是做错了。您袒护被告,是因为实际上被告有他应该被袒护的地方。这些都不是执一而论的,而是针对不同案件。秦律师和您的态度,都取决于不同案件的那个‘实际上’,也就是——真相。”

下午一点半,讲座正式开始。

场地借用了一所大学的报告厅,几十排座位顺次而下,环绕着底下的讲台和大屏幕。蔺长同不是很喜欢这种仰视的感觉,但也没办法。环顾四周,有些律师他认识,有些不认识,绝大部分年龄都比他大些,也有一些来旁听的学生。

“下午好,诸位。”

蔺长同对着鹅颈式话筒说完,欠了欠身,在掌声里坐下了。

他在屏幕上亮出这次讲座的主题——“刑事律师与当事人”

,然后淡淡地说:“这次来,协会是希望我能对诸位的工作做一些指导,比如说如何协调各方处理好纠纷,如何在一个案子里漂亮地收尾,如何保持自己积极向上的态度……这些都是个人能力问题,概不论述。我只说一点,这一点决定了你可以把律师工作做到什么位置——对待当事人的态度。”

四五十岁的人往往都看不惯这种傲气的小伙子,有几个已经开始抱臂跷二郎腿了。蔺长同瞥了一眼,朝边上拿着话筒随时待命的杨童一挥手,两根手指点着其中一位:“去,那位先生有话要说,把话筒递过去。”

杨童颠颠颠过去了。

那位先生虽然有点意外,但接过话筒还是规规矩矩起立了。短暂地措辞过后,他又端起架子来,说:“蔺律师,恕我直言,如何对待当事人并不是工作重点。他们只是我们的委托人,就像食客之于饭店老板一样,我们有时候忙起来连谁是谁也可能糊涂,怎么对待他们,实在不重要。我们只需要记住疑罪从无,就够了。那才是我们的宗旨。‘相处’……?”

他呵呵一笑,“我实在不知道是您太年轻还是怎样。”

蔺长同把视线从他身上收回来,只朝那个方向抬手往下一压示意他坐下,同时说:“没事儿,不影响。”

你不知道和我有什么关系,不影响。

杨童品出来之后,憋着笑去把话筒拿回来,眼睁睁看他的蔺老师一句话变出一张绿脸。

蔺长同继续说:“大家看到标题了,我写的是刑事律师,因为我本人是刑事律师。律师其实没有严苛的分类,像在座诸位,虽然大部分是民事律师,但也经手过刑事案件。所谓刑事律师也只是一个简单的标签而已。”

“不过我很喜欢这个标签,并且为这个标签骄傲,因为刑事律师是所有律师中最难处理与当事人关系的,而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恰是作为一名律师的重中之重。换句话说,一名好的刑事律师也是好的民事律师,但一名好的民事律师却不见得能当好刑事律师。故而,我以刑事律师为例,讲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诸位可以接受么?”

蔺长同扫了一眼,学生们都在记笔记,倒是老律师们坐不住了。真心话,他也不明白这帮人有什么不理解的,他是真想听听这些人怎么想的。于是蔺长同一招手,又随机点了一位幸运先生:“那位先生有话说。”

杨童颠颠颠去了。

幸运先生接过话筒,起立:“蔺律师,你既然问了,那我就实话实说,我不能接受。”

蔺长同扶着麦:“请讲。”

“你说了,以刑事律师为例的前提,是刑事律师最难处理好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但这个前提本就是不恰当的。以我个人而言,我就是一位民事律师,处理家庭纠纷最多,难道和当事人的关系就很好解决?”

蔺长同毫不客气:“怎么,他们离婚跟你有关系?”

这话里意思太多,幸运先生脸也绿了:“我想你应该听我说完。”

“但真抱歉,今天被请来做讲座的人是我。所以还是请你先听我说完。”

蔺长同朝那个方向抬手往下一压,杨童抢了人家的话筒就跑。

幸运先生:“……”

收了人话筒,蔺长同还朝在座一笑,好像很好说话似的,实际把人气够呛。一众人觉得此情此景莫名熟悉,于是猛地想起来这人在庭审上就这样……于是更气了。

蔺长同说:“这位先生的疑问也是很多人的疑问,那么我再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说刑事律师很难处理好和当事人的关系吧。民事律师,解决人际纠纷固然难,但刑事律师跑检察院跑看守所何尝不难?所以我说的不是工作性质上的难,而是坚定内心之难。”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实如何,到了卷宗上一览无遗。故意杀人呢?强·奸呢?纵火呢?投毒呢?我们不知道,我们要等证据,甚至等到了证据,我们还要去质疑证据的真实性。两者区别在哪,区别在我们知不知道‘真相’。”

“没处理过刑事案件,我们往往自我感觉良好,觉得我为我的当事人发声了,觉得我挣得了我当事人的权利,觉得我是英雄。可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呢?你知道孰是孰非吗?你知道原告真就是受害者吗?你知道被告人真就侵害无辜了吗?就算你得到证据,你知道被告对原告造成伤害,你又知道哪几刀是他捅的,哪几刀不是吗?就算被告他自己都承认了,你就知道证据真的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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