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高光时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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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知道法官肯定和被告人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否则为什么会如此心急?连叶律的话都不想听了?”
“这法官真行啊,以为是自已的地盘就能做主了?”
“失望,这样的法官,我宁愿不去打官司。”
“遇到叶律这样的律师,我们是庆幸的,遇不到,就该被这样的法官给坑了。”
随着主审官的情绪波动,自然而然的引起了直播间这么多人的不满。
便是书记官和公诉人这边,以及主持人都有些看不下去了。
“我申请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理由还有就是,这是一个重大的影响性案件,鉴于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会给公众带来很大的困惑,也会给法院带来很多的麻烦。”
“其次,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29条的第二项和第四项。
第二项是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需要申请回避,更何况是我当事人和合议庭都是同事关系,会严重的影响到审判结果。”
“第三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
具体内容我就不赘述了。”
“因此即使是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律师有曾经同事的关系,都是属于回避的事由,何况是与本案的被告人是曾经的同事关系。”
“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的措施,但你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
是在践踏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和义务,更是故意回避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刚说到这里,合议庭三人更是瞪大了双眼。
合着我是在自已审判自已?
我一个法官,最后还要被罗列了这一堆的罪名?
不要紧吧,我是法官,我们是陪审员……
三人面面相觑,但又找不到反驳叶欢的理由。
而且叶欢提出的各种法律条款,本身也是存在的,他们更是心知肚明的。
落上一个明知故犯,这可是大问题了。
在一般程序上,可能也没什么,但现在面向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是面向普罗大众的。
任何的一点错误都会被无限放大,甚至最后危及到法院的根本,让自已失去了公信力,让公众失望透顶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一听到这些法规,合议庭三人都头皮发麻。
“道理很简单,相信在座的各位也都是很清楚了。
也就是说,即使人家没有要说你自行回避你应当向院里提出,你是否向院里提出过?。”
“其他的理由,我这里还有很多,不知前面几条能不能是申请回避的理由?”
“违反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审判长,审判员诸位可是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可以,我个人没什么问题,你们可以继续不执行我和我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
叶欢的高光时刻到来!
……
400催更马上+更,兄弟们,搞一手!
后面我准备写一个大案子,大家想看什么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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