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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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五分钟,一位年约三十的男人走出来,拎着一个a4大小的文件夹,开始和江斯淮讲述具体情况。
书悦抱着笔记本电脑在旁边记录相关情况,这个男人姓周,代表他的妹妹来向江斯淮委托这个案子。
她的妹妹是中国人,父亲从事跨境金融工作,有多项海外资产,例如纽约本地房产、理财型保险还有金融债券。
在离世前立下遗嘱,确立由妹妹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但遭到了家族里其他亲戚的反对,所以希望能由江斯淮代理这个官司,完成财产继承。
江斯淮问:“遗嘱的形式是什么样的?”
“口头遗嘱,不过有三位见证人在现场。”
这位姓周的人顿了下继续说,“当时情况紧急,老爷子说完以后就被推进了急救室,后来没救过来。”
“在危机情况下有见证人的口头遗嘱不需要公证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江斯淮目光压下来,“如果这么简单,我想你不必来找我。”
“是啊,就是没那么简单。”
周先生脸上露出苦笑,“那三位见证人,两位是家族里极有声望的长辈,剩下一位是公司的董事。家族里的长辈担心我妹妹一个女孩儿管不了那么大的家业,不同意这样的遗嘱分配。”
“实不相瞒,老爷子还有个非婚生子,以前一夜风流在美国生的,孩子生下来就给了钱断绝关系,结果家族里的长辈知道是个儿子,又动了蠢蠢欲动的心。”
豪门大家的故事就是如此狗血又丰富,书悦指尖啪嗒啪嗒敲着键盘没停。
她余光瞥向江斯淮的笔记本,看他零星打下几个字,恰好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果然是大佬,能从这么复杂狗血的豪门故事里抽丝剥茧,用分秒时间提取最精华核心的部分。
带着膜拜的心情,书悦再一次把案情在脑子里重新梳理了一遍。
涉外遗产继承的核心在于适用的法律基础,根据《继承法》36条,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涉外遗产继承中,核心的继承原则是:动产的法律适用依据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与被继承人国籍无关。
按照这位周先生的口述,老爷子大部分的时间都呆在国内,其动产应该依据中国的法律来实行。
至于在美国的不动产,应当进一步考虑遗嘱的效力,同时有关那位非婚生子的具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在周先生讲述完以后,江斯淮也和他做了短暂的交流。
中场休息的时候,江斯淮目光看向她。
书悦背脊立刻绷直,有那种上学时候被老师提问的紧张感,她一股脑把上面的话都说了出来。
仅仅是针对她目前的水平所认知的最浅薄的想法。
江斯淮听完了她的想法:“理论是对的,但是实践你要怎么操作,比如这个案子。”
书悦一下歇了气:“我不知道。”
她还没有完全独立经手一件案子,更多的时候就是做一些简单的跑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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