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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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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走了,被业主赶走了。它们不好好服务,只知道收费,这样的结局是必然。但是,它们走了,已经收取大伙的物业费也卷走了。

“不退,就不退。”

();()  后来联系不上了,找不着人了。

主管部门说是民事诉讼。业主让新物业公司上法院告。法院不受理。业主委员会上诉,也没有资格。

让业主集体上诉,很多人没有票据。

();()  这事是业主的事吗?

这事是私事?

主管部门当初授权的责任和积极性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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