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第二次仲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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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回事呀?和仲裁当庭的时候说要调解,但是现在都一个多月了,一点动静也没有?”
第一次仲裁开庭后的一个月后,公司没有任何调解的动作,于是我信息给公司hR李工询问。
“公司这边说不调解了。”
李工回复道。
“什么,你们现在才说不调解?公司根本不想调解,存心拖延时间对吧?”
她没有任何回复了。
于是我们打电话给仲裁庭书记员,告知公司不想调解了,请仲裁庭尽快宣判。
然而很快,我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的要求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的邮件。全文如下:
“鉴于:您于2o23年2月1日起请医疗期病假(根据您的社会工龄和司龄计算,您的法定医疗期病假为6个月,自2o23年2月1日至2o23年7月31日),截止2o23年6月3o日已经累计休医疗期病假达到5个月,公司特此提醒您,您医疗期即将届满,医疗期满后需返岗工作,但鉴于您目前仍在接受治疗,您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已经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请您于2o23年7月25日前自行完成劳动能力鉴定,逾期未向本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未向人力部书面申请更改时间或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公司组织鉴定工作的,视同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知后,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期间公司可以给予协助。否则,因您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看到这个邮件,我是气炸了。你们凭什么说我“无法从事原工作”
!又什么时候“另行安排了工作”
!我立马回邮件质疑这两点。然而没有任何人回复。
我这时冷静下来,再继续仔细看了一遍邮件。里面提到的“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我并不陌生,因为我早就担心公司会因为我癌症复而辞退我,查询过各种条文。这条就是对我非常不利的条文。但是这封邮件很聪明地去除了后面那句非常重要的话。完整的第七条应该是这样的: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虽然我在五月中已经结束化疗,检查结果稳中向好,以后在家吃药观察,体感还不错。但是根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条件之一的4。1。1o条款“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
,即便还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我都知道因为我癌症复,大概率都会被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公司在我医疗期结束,是可以以此解除我劳动合同的。
然而我多次就“医疗期是否能回公司上班”
试探过hR杨工,但她都非常肯定地表示治疗结束我是可以回公司上班的。虽然不是那么相信,但是时候没到,也不想提前去纠结。
那现在公司让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而且去掉那句最重要的目的性的话是什么意思呢?是以为去掉了,我不懂就乖乖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了吗?
于是我拨通了hR李工的电话:“李工,你们那封邮件怎么回事?凭什么说我无法从事原工作?你们什么时候给我安排了其他的工作?”
“啊,那个邮件是律师按模板写的。”
“那为什么要我做劳动能力鉴定?”
“是这样的,我们毕竟是上市公司嘛,每一笔支出都要有正当理由的,都要经得起审核的。咱们不是在商量赔偿吗?领导觉得赔偿的数额有点大,所以需要第三方的支撑证明。”
“真的是这样吗?”
“是呀,你抓紧去做吧,医疗期还有一个月就结束了,别到时候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没有这个证明,公司也不好赔偿呀。”
“那你和律师说,删除掉那段“您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话再一次邮件给我。”
“这样吗?”
“是的,还是个律师,居然写出这么无中生有的话!”
“好吧,我反馈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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