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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周易讼卦第六(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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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秦】佚名

讼[1],有孚,窒惕,中吉[2],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

,刚来而得中也。“终凶”

,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

,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

,入于渊也。

注释

[1]讼卦名。《讼》卦由坎下乾上组成。讼,诉讼,在法庭上打官司,争辩是非曲直。[2]有孚,窒惕,中吉孚,诚信、真实。有孚,是说掌握确凿可信的理据而无欺诈不实之词。窒惕,在是非曲直窒而不通未获明判的情况下要戒慎警惕。中吉,不提出过分的要求而守持中道。如果遵循了这几条准则,叫作“刚来而得中”

,可以使诉讼获得有利的结果。

原边注

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和谐有序,争讼不兴。因此,尽管在现实的社会中由于各种各样的矛盾,争讼之事时有生,难以避免,但必须正本清源,平息争讼,尽可能地做到无讼,如果助长争讼之风,就会激化矛盾,把社会引向灾难的深渊。所以总体来看,这种诉讼的行为,“‘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点评

从卦的组合看,乾上为刚,坎下为险,内险阻而外刚强、刚险相接,这就生诉讼。这种行为是在原告、被告和裁判三方共同的参与下完成的,而原告先提出诉讼,是诉讼的主体,所以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原告所起的作用至为关键。为了使诉讼得以顺利完成,原告应该遵循“讼,有孚,窒惕,中吉”

这样几条行为准则。“有孚”

是根本,是决定诉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的前提,如果理据不足,毫无诚信,编造欺诈不实之词执意与人争讼,这就是心存险恶,无理取闹了。有了诚信,但是是非曲直有待裁判的明察鉴别,所以还要保持一种“窒惕”

的心态,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提供理据,反复申辩,不可意气用事,出言不逊,恶语伤人。至于诉讼的结局要适可而止,因为“中吉”

是化解纠纷的最佳选择,只有“中”

才能得“吉”

,如果不懂得“中吉”

的道理,一意孤行,要把诉讼进行到底,这就会由“吉”

而“凶”

,促使事物向反面转化。所以说,“‘终凶’,讼不可成也”

在诉讼行为中,裁判是决定是非曲直的最高权威,应该具有“中正”

的美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不可徇私枉法,曲意偏袒,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的双方,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口服心服,言归于好,重新回到正常的秩序轨道来营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

注释

[1]作事谋始在开始办事之先就进行周密谋划,制定必要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如果是合作,要有明确的协议或合同,使双方责权分明,以防止日后产生纠葛诉讼之事。

点评

《讼》卦由乾上坎下组成,乾的卦象为天,坎的卦象为水。天往上行,水往下流,二者的方向目标完全相反,背道而驰,难以沟通整合,协调展,从而产生矛盾对抗,这就是《讼》卦的象征。如果说自然界“天与水违行”

的矛盾对抗由客观外在的因素所决定,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非人力所能干预,那么就人类社会而言,各种各样矛盾对抗的现象都是由人为的错误所造成,不能推卸责任诿之于客观。应该从主观上的谋划不周、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等方面找原因,站在总体战略的高度全盘考虑,预先防范。所以君子观此卦象,领悟到了“做事谋始”

的道理。

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2],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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