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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王朝更迭是必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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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文化方面的各大发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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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展,科学技术也随之得到了提高,如文和历法等在此时即得到了很大的突破性展。

我国文学的初步体系即是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

在古代,由于农业展和政权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文学的展。不仅周王室设有专职人员来进行文立法的工作,其他诸侯国亦是如此,由此也出现了许多有名的文学家,如鲁国的梓慎、晋国的卜偃、宋国的子韦等。

连年战争,水旱灾害多是春秋时期的写照。灾人祸,使人们难以过上安定祥和的日子,在此情况下,人们只好寄托于占星术,以寻求一些心理上的慰藉,这也因此促成了早期的文家具备占星家的能力。他们通过星占学来观测和研究象,不仅能预测出五星的运行轨迹,还能预测日食、月食是何时生的。这一系列举动为积累文资料和揭示体运动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春秋》一书中即记录了许多这一时期的象观测结果,如它曾记录最早的一次日全食是生在鲁隐公三年二月己巳(公元前72o年2月22日),而西方的记录要比它晚了整整一百三十五年;它还记载了最早的陨石记录是在僖公十六年,“陨石于宋五”

。而世界上最早记录琴座流星雨的则见于《左传》“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

(庄公七年,即公元前687年3月16日)。

随着文学的进一步展,在充分的文学资料积累上,以二十八星宿为代表的星象坐标体系得以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把沿球赤道或道附近的星象划分为为二十八个不同的星区部分,每个部分即为一宿,二十八星宿即由此而来。其顺序分别为:东方七宿(苍龙):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七宿(玄武):斗、牛、女、虚、危、室、壁;西方七宿(白虎):奎、娄、胃、昴、毕、觜、参;南方七宿(朱雀):井、鬼、柳、星、张、翼、轸。另外,《诗经》、《夏小正》等书中记载了部分星宿的名称。

《左传》昭公元年载:“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

这里所说的参、辰是指商星和参星两个星座。由这一记载,可见当时的人们对星宿知识已有较普遍的认识。当时三垣、四象、和二十八星宿是常用的星象,我国古代的星区体系也由此得以形成和展起来。

这一时期,人们在观察体运行规律时,还得出了一些有关宇宙起源、结构以及演化的理论学说,这为后来文学的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除了文学之外,春秋时期的历法也得到了很大的展。

我国古代的历法很丰富,包括很多内容,如大、小月的安排、节气的安排和每月数的安排等。设置历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农事,方便人们的日常生产活动。因而,能否准确、规律性计算出节气的转换是评价一部历法好与坏的重要标准。我国春秋时期的历法就已经很先进,在世界上具有领先水平。春秋后期出现的“四分历”

,就是这个时期的重要代表。

“四分历”

是以365又四分之一为一个回归年长度,在19个太阴年中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所制成的一部历法。这里要指明的是,我国古代的历法就开始是阴阳合历,即阳历与阴历并用。所谓阳历,就是以太阳的运动周期所制定的历法;所谓阴历,又叫太阴历,就是以月亮的圆缺变化为根据所制定的历法。太阳运行一年被称为一个回归年,而月亮的朔望周期则是一个朔望月。我国所采用的这种阴阳合历最难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安置闰月。

一个回归年的长度是365日多,而一个朔望月则是29多,因而要想准确设计出一部历法是需要很多智慧的。望朔月被分为29和3o的大小月,如此一来,12个望朔月就是354或者355,一个回归年的长度要相差1o到11。这样算来,三年之间就要相差一个望朔月还要多。古人通过经验总结,逐渐现安插闰月的方法。

如果三年安插一个闰月,就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少几日;如果八年安插三个闰月的话,又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又多了几日,总之是不很准确。经过人们长年累月的积累,终于现了在19太阴年中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这样就与阳历19年的日子几乎相等。

根据《左传》中记载,鲁国进行了两次冬至日的测定,分别是在鲁僖公五年(公元前655年)正月辛亥和鲁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二月己丑两次。这两次冬至日相隔了133年,从此就可以推算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开始采用了19个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来设定历法。虽然春秋时期,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则变化的历法,但“四分历”

的出现足以显示春秋时期人们的高智慧,而“四分历”

采用的这种19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也一直在后世延续,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重要结晶。

正如孔子所说,这是一个“礼崩乐坏”

的时代。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展,生产关系、土制度也随之生变革,伴随而来的是礼制的衰落和郡县制的兴起。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剧变。私学兴起、各种思潮纷纷涌现,形成了历史上“百家争鸣”

的局面。

“百家争鸣”

使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展,各派思想家就“礼治”

和“法治”

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为主要代表。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张礼刑并用,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挽救和维护传统的“礼治”

。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宽猛相济、一张一弛”

。《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子为证,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这一番对话包含了孔子对消灭犯罪与刑法的大胆设想。

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产、邓析等人。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的法令。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

,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生产力不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为适应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

、邓析的“竹刑”

和晋国的“铸刑鼎”

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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